來源:中國證券報 發布時間:2014-11-05 作者:李超 一些中介機構未能完整核實上市公司的材料和實際情況,或審計報告內容出現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問題,或存在不履職盡責的情況,證監會依法對相關機構和當事責任人進行了處罰,為中介機構敲響了警鐘。 出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司法機關認定,為綠大地發行股票并上市,綠大地相關人員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并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達到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等。 由于未對土地使用權完整地進行核實,聯合證券未發現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資產。由于未對有關關聯關系足夠關注,聯合證券未發現綠大地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虛假資產、虛假業務收入。證監會對聯合證券保薦代表人,綠大地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保薦書簽字保薦代表人黎海祥、李迅冬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撤銷黎海祥、李迅冬保薦代表人資格和證券從業資格,并認定二人為市場禁入者,自宣布決定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四川天澄門律師事務所(下稱天澄門)則未能對綠大地提供的銷售客戶和供應商的工商信息完整地進行核實,未發現綠大地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證監會依法決定沒收天澄門業務收入58萬元,并處以58萬元的罰款。 在新大地一案中,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下稱大華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在為新大地IPO提供審計鑒證服務過程中,未能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核查意見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稱大成所)在為新大地IPO提供相關法律服務時,未能勤勉盡責地開展核查驗證,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依法對上述兩家單位和責任人,以及在推薦新大地IPO過程中存在違法事實的南京證券和相關責任人作出了處罰決定。 未履行規范審計程序 在蓮花味精一案中,當事人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稱亞太所)對于2007年蓮花味精將未到位的政府補助入賬、虛增利潤事項,以及2008年蓮花味精在政府補助沒有實際到位的情況下,將尚未到位的政府補助款項入賬的事項,未履行規范審計程序,在其2007年、2008年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內容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情形;注冊會計師秦喜勝為2007年、2008年年報審計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注冊會計師趙強、張向紅為2007年、2008年年報審計中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決定對亞太所給予警告,沒收亞太所關于蓮花味精2007年、2008年年報審計項目收入132萬元,并處以132萬元罰款;對秦喜勝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對趙強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張向紅給予警告。 編者按:文中提到的三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中,中介機構都受到了重罰。其中綠大地案,證監會根據《證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對涉案中介機構作出最高幅度的處罰和處理,被喻為史上最重罰單,而綠大地投資者索賠案還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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